高速上前車零件脫落後車車損人傷

金陵晚報記者 董紅偉去年8月的一天凌晨,孫俊駕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稀少,路況看起來很好。意外來得毫無征兆:車頭像是撞上瞭什麼東西,失去控制後撞向路邊的隔離護欄。車頭被撞得變形,孫先生本人也因此受瞭傷。根據交警現場勘查,“肇事者”是一輛廂式半掛車在行駛過程中掉下來的傳動軸。當時司機發現異常後立即將車停靠路邊,設置瞭警示標志並電話求救。交管部門作出瞭事故認定,廂式貨車司機以及轎車司機孫先生均無責任。經過一番周折,孫先生從保險(放心保)公司處獲得包含車輛損失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雖然賠償瞭車主的損失,但保險公司認為,這起事故應該由高速公路公司來“買單”:作為公路經營主體,負有保持高速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狀態以及保障車輛安全通行的義務,現高速公路公司未履行職責和義務,造成車輛損失,應承擔法律責任。這個觀點被提交到瞭法庭上。作為被告的高速公路方卻認為,孫先生在駕駛過程中車速過快疏於觀察,應承擔部分責任。而導致事故的傳動軸,既然是來自廂式貨車,造成的損失應該找這輛車的車主索賠。而作為高速公路方,已對路面進行瞭清掃,但公路上的車輛是流動的,無法在24小時內保證路面上沒有任何障礙物和遺留物,路面出現障礙物完全是意外事件。綜上,高速公路方認為他們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運行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盡的法定義務,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對進入管理區域內接受服務的機動車負有路面安全保障義務。而根據高速管理方提供的巡查記錄等證據,他們對轄區路段進行瞭例行的巡查養護,對事故發生路段也進行瞭及時的清掃和維修,盡到瞭安全保障義務。而根據交管部門給予的事故原因,孫先生在開車途中碰撞到瞭廂式貨車上掉下來的傳動軸,事件發生具有連續性、偶然性和不確定性,要求高速管理方對轄區內路面雜物做到隨時清除,顯然“期望過高”。據此,法院一審駁回瞭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4-04房貸彰化埤頭房貸-01/163540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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