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首付男方供房貸 分手後兩人為爭房產上法庭



  為瞭與情人結婚,男子願凈身出戶與妻子離婚。隨後,為瞭讓情人表明與他在一起的決心,要求對方將她的房子公證為自己的私人財產。可世事難料,後來兩人感情破裂並分手。女方欲將房子要回,男方不同意,並憑當初的公證協議書起訴女方,欲將房子歸為己有。法庭上,坐在被告席上的女孩看到如今反目成仇的昔日男友,哭得淚水漣漣。

  女方出首付男方供房貸

  劉麗今年26歲,武漢人,在一傢公司做平面設計。2008年1月,她通過網絡認識比自己大5歲的張強,兩人漸生愛慕之情,後迅速確立戀愛關系。不久後,劉麗突然在張強的電腦上看到一份離婚協議書,張強無奈之下,承認自己已結婚一年。這個消息猶如晴天霹靂,令劉麗非常傷心。張強便苦苦央求,並承諾一定與她結婚,劉麗才放棄瞭分手的想法。

  幾個月後,張強與前妻離婚,凈身出戶,房子等共有財產劃為前妻所有。隨後,兩人開始籌備結婚買房事宜,經協商,劉麗的父親向親朋好友借款湊齊十萬餘元,在武珞路百瑞景小區買瞭一套商品房,付瞭首付。從買房至今兩年多,房貸一直是張強在交。

  不久後,張強以"劉麗比自己小得多,如果以後劉麗不要他瞭,他就一無所有"為由,與劉麗協商,希望能辦理財產公證,證明房子是他的婚前財產。當劉麗心存疑慮時,張強表示:"簽這個協議就是為瞭讓你一輩子不離開我"。在張強的勸說下,劉麗瞞著父母與張強辦理瞭婚前財產協議公證。隨後,張強出錢裝修房子,2010年裝修完成後,張強與父母一起住進瞭新房。

  後悔進行財產公證

  沒想到,還沒有等到正式結婚,兩人的感情就開始破裂,並於2013年3月分手。劉麗的父母得知女兒曾私自與張強簽訂過婚前財產協議後大發雷霆。劉麗也感覺很委屈:"首付明明是我父母出的,戶名也是我的名字,憑什麼給他。"想到自己輕易就簽瞭協議而惹上麻煩事,劉麗表示很後悔。

  張強認為,買房後兩年多的房貸都是他付的,而且他是在女方同意的前提下與其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他還表示,自己當初為瞭跟劉麗結婚,與前妻離婚時屬凈身出戶,從感情上來講,也應該給他一定的補償。

  房貸苗栗泰安房貸庭審中女方不停哭泣

  "真沒想到他變得這麼快,真後悔當初那麼相信他。"2013年7月,此案開大安區信貸借款庭審理,在法庭上,劉麗不停地哭泣。

  劉麗的代理律師、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李斌律師認為,雙方簽訂的是以結婚為目的和前提的婚前財產協議,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隻有在雙方登記結婚之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簡單認定為單純的財產處分協議。按照《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此類婚前財產協議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時,公證書也應當載明以結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內容。婚前財產協議是夫妻離婚時確定財產歸屬的依據。因此,此處房產應該歸實際所有人即實際購房人所有,至於貸款還貸部分,實際所有人可予以返還。

 法院判決房子歸女方

  記者近日獲悉法院判決結果。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婚前財產約定是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按照雙方公證所使用的詞句及此次公證的目的,雙方的真實意思並非單純贈予行為,而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婚前財產約定。由於雙方當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記結婚手續,致使該約定無法生效。

  從雙方對房屋首付款的出資、房屋後期還貸的情況及雙方在婚前財產約定中均已認可的雙方共同出資的事實,原告要求確認訴爭房屋歸其一人所有,並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房屋的合同更名和過戶手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原告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張強的訴訟請求。



新聞來源http://wh.house.sina.com.cn/news/2014-03-21/07584004884.第二順位抵押權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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